(2016)豫14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18号原告冯某,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逯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冯某与被告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负担,保全费102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