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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18号原告冯某,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逯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冯某与被告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负担,保全费102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