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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53号起诉人:王开玉。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开玉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开玉诉称:2010年南环路征用时,潘黄高压线底下1.6亩田老宅基大棚,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村干部共来了几十人,推土机推掉原告的大棚是住房,没有法律依据,严重损害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权,请求法院被告对王开玉2010年7月份南环路征用,强制推土机推掉老宅基潘黄高压线底下1.6亩田老宅基大棚是住房,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向法院申请证人:新都街道办事处东进社区居委会张松书记,当时南环路征用的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开玉提起的行政诉讼,所诉的是强拆行为,该行为发生于2010年,现王开玉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开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