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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9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成敏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9640号原告: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2。法定代表人:何兴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女。被告:成敏,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学斌,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梅,北京安济律师���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国公司)与被告成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成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2009年入职北京思学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兴国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成敏对劳动合同中”成敏”字样的签字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因成敏不申请鉴定,本院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进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兴国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成敏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