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程德永、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程德永,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148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枫林天下会所)。负责人范红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永。被告沈静。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程德永、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