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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沈悦与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悦,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沈悦,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805室。法定代表人唐哨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4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沈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9629.5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7396元。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浅草名苑10幢底商6的房产和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96.18平方米,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8平方米)进行公开变卖,于2016年2月25日最终以人民币77万元的最高价变卖成交,扣除本案执行费17396元,申请执行人沈悦受偿75260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杭执民字第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悦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士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佳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