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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与薛和春、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薛和春,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28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负责人苏在全,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启斌,男,汉族,该社职工。被告薛和春,男,汉族。被告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撤回对被告薛和春、江油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力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