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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行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德员与上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上杭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行辖17号原告邱德员与被告上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上杭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邱德员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经审查,原告邱德员提交的起诉材料存在缺漏,于当日通知其补正。3月17日,原告邱德员完成起诉材料补正。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员同意本案由本院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第二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附:相关规定一、《》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龙岩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收件登记,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实施办法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报省法院批准后执行。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集中登记,再由市中级法院按连城、武平、漳平、长汀、永定、上杭、新罗的顺序逐一均衡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安、城建类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均衡指定上杭、永定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