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周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周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柳彬,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庆华,该分。委托代理人:关冬,该分。被告:周圣伟,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周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