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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谷保军诉涂余光、白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保军,涂余光,白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93号原告:谷保军,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马跃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余光,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白玉兰,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保军诉被告涂余光、白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保军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保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