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季某与孙某、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孙某,石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660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张振宁,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某。被告:石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孙某、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25.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