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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贺小龙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抚东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撤回上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顶伟代理审判员  车 亮审 判 员  梁馨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