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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祥松与张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祥松,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21号申请人林祥松。被申请人张杰。申请人林祥松因与被申请人张杰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宋城雅居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张崇胜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宋城雅居6号楼7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汴房地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崇胜名下位于杞县南环路路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高瑞琴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