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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胡明镜与唐聚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镜,唐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45号申请执行人:胡明镜,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唐聚田,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个体,现住江苏省幹榆县。申请执行人胡明镜与被执行人唐聚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聚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