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泽国与被告袁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国,袁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30号原告胡泽国,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袁朝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国与被告袁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国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袁朝明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泽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胡泽国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