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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泽国与被告袁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国,袁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30号原告胡泽国,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袁朝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国与被告袁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国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袁朝明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泽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胡泽国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