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再东。委托代理人马卫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兵,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三千七百九十七元,由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爽审 判 员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