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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137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武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