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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李正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正来,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军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负责人游先锋,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水清,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瑶,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五里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邰红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来。委托代理人梁兴华,江西省高安市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法定代表人毛雪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