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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某,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抓获并于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梅岭街道汇景城1号楼2201室,入户盗走被害人赖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2.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梅岭街道汇景城1号楼1801室,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3.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梅岭街道汇景城1号楼1501室,入户盗走被害人袁某家中的一个手镯(无法估价)。4.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池店镇海丝景城11栋2403室,入户盗走被害人吕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5.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池店镇海丝景城19栋1802室,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1家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6.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梅岭街道奥林春天1栋2单元2508室,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家中的一个玉手镯(无法估价)。7.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经预谋,在晋江市梅岭街道奥林春天1栋2单元2005室,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2家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廖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挎包一个、开锁工具两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赖某、李某、袁某、吕某、吴某1、陈某、吴某2的陈述,监控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廖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赖妙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李美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吕少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袁文芬、吴真兰、陈小蓉、吴标的相应经济损失。四、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挎包一个、开锁工具两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