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宪辉与被执行人苏义春、郑玉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辉,苏义春,郑玉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曾宪辉,男,1972年1月2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义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玉玩,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宪辉与被执行人苏义春、郑玉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宪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义春、郑玉玩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宪辉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义春、郑玉玩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宝龙花园的房产,因该房产已抵押向银行贷款,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