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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丁玉涛与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涛,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丁玉涛被执行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丁玉涛诉被执行人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4260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担保人王中宇名下车牌号为吉AA83**号轻型厢式货车车籍;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东名下银行存款4260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