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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晓娟与上海煦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丰新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娟,朱健明,上海煦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丰新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9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夏晓娟,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健明,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煦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新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大丰市。法定代表人朱健明,总经理。原告夏晓娟与被告朱健明、上海煦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丰新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夏晓娟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32,186.41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从2016年9月起分期付款,至2016年12月止将欠款付清。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上述偿付计划。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