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屈外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812号被执行人:屈外华,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973。关于屈外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屈外华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527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