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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史继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娜,史继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482号原告马丽娜,女。被告史继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娜与被告史继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娜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马丽娜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退还原告马丽娜150元。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