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百顺、杨爱红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百顺,杨爱红,张峰,邹平汇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善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百顺。被告杨爱红。被告张峰。被告邹平汇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百顺、杨爱红、张峰、邹平汇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百顺、杨爱红、张峰、邹平汇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2733.5元,由原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刘秀清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