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琦与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琦,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琦。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25号。法定代表人万晓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