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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琦与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琦,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琦。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25号。法定代表人万晓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