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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杨、李小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杨,李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曹杨,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李小毅,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曹杨申请李小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小毅应支付申请人曹杨案款54245.0元,承担执行费713.67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小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照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