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杨、李小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杨,李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曹杨,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李小毅,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曹杨申请李小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小毅应支付申请人曹杨案款54245.0元,承担执行费713.67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小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照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