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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颜培新与石孝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新,石孝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颜培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玥,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孝乾,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萌萌,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新与被告石孝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培新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培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颜培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颜培新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