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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王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王柏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8号原告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万合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柏红,女,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与王柏红在(2016)鲁0281民初128号案件中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