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魏启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562号罪犯魏启明,男,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北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启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魏启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启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启明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