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跃锋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跃锋,李凤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付跃锋,男,住所地大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凤权,男,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地址白城市。付跃锋、李凤权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跃锋、李凤权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跃锋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