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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灿娟与被执行人林义坚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娟,林义坚,陈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昆民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杨灿娟,女,白族。被执行人林义坚,男。被执行人陈晓枫,男。杨灿娟申请执行林义坚、陈晓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344093.93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昆民执字第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