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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26710003-5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组织代码74305836-9。法定代表人田士敏,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