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2016)京0101民初394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94号之一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B座二层B201。法定代表人岳川江。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宁夏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铁一,台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