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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袂花信用社、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袂花信用社,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515。委托代理人:林伯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袂花信用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邹国本,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家。委托代理人:温亚运。被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址: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委托代理人:温亚运。第三人:茂名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甲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庞奇凤,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茂名市某某信用社、茂名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茂名市房产管理局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