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曾中玲、王维锋、黄天流、李大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玲,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中玲,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维锋,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曾中玲伙同被告人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等人,在罗定市黎少镇市场旁边的一商店门前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曾中玲、黄某甲负责“打荷”(即发牌、抽水);被告人王维锋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赌场中放贷。2015年4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及李某乙、卢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并在现场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及无主赌资332元。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分别于2015年5月5日、5月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曾中玲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3日假释释放;被告人王维锋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林某、欧某某、黄某乙、蔡某某、廖某甲、廖某乙、黎某某、李某乙、陈某甲、曾某、林某某、陈某乙、李某丙、卢某某、李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笔记本数簿、纸条;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黄某甲、李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并分别负责发牌、抽头渔利、望风、放贷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中玲、王维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能投案自首,在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中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维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一副及无主赌资332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赖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