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吉与董香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董香崽,董大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3059号原告何吉,女,1986年6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理人谢东,江西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香崽,女,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理人曾凡珍、肖惠君,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大胜,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何吉诉被告董香崽、第三人董大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四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吉及其委托理人谢东,被告董香崽及其委托理人肖惠君、第三人董大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吉诉称:2014年5月15日,第三人董大胜同原告何吉之夫赖志强去云南省大理市办事。途中,第三人董大胜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乘车人赖志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明确了赔偿金额及付款方式。被告董香崽在原告万般痛苦之中以欺骗的方式,又明确第三人董大胜有关赔偿金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赔偿金的支配方式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无效。有关董大胜支付给被告董香崽涉及赖志强的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15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款中表示由被告董香崽照看小孩,但被告董香崽从2014年10月19日至今未履行过照看小孩的义务,该协议其它款项也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确认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定书无效;2、判决被告董香崽所收取第三人董大胜支付的赔偿款计人民币150000元立即返还原告;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何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事故认定书等。被告董香崽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是有效的,请求法庭确认有效;原告常夜不归宿,对小孩会产生不良影响。被告董香崽向法庭提交证据有:凭证。第三人董大胜辩称:请求法庭依法裁判。第三人董大胜向法庭提交证据:收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第三人董大胜同原告何吉之夫赖志强去云南省大理市办事。途中,第三人董大胜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乘车人赖志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何吉和被告董香崽与第三人董大胜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乙方(董大胜)赔偿甲方(董香崽、何吉)合计人民币430000元,作为甲方的赡养费和抚养费,以及部分丧葬费和差旅费(赖志强母亲的赡养费138510元,三女的抚养费分别为76180元、90031元、96967元,合计401678元)。二、以前已付赔偿金80000元,剩下350000元以分期的方式赔付。即现在给付70000元,余下280000元,从2015年起,每年付40000元,第五年付清。……”。同日,原告何吉与被告董香崽就第三人董大胜支付的赔偿金使用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一、首期70000元,20000元交何吉管理,50000元归董香崽管理,以后五年每年40000元归董香崽保管,最后80000元归何吉管理。二、何吉同意小孩白天由奶奶照看,自己每月付生活费900元(每人300元)。三、何吉承诺,若改嫁,钱将全部留给小孩。四、婆媳和睦相处。”。其中,该协议中的“管理”、“保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言明系“使用意思”,即该赔偿金用于原告何吉与赖志强所生子女的生活、学习支出。处理事故期间,被告董香崽之女赖丽霞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及2014年5月20日收取了第三人董大胜支付的赔偿金共计110000元,含原告何吉和被告董香崽与第三人董大胜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第二条所提及赔偿金80000元,被告董香崽将80000元中5000元给予原告何吉购买飞机票。赖志强生前与原告何吉共生育了三个女孩,分别是:赖诗怡、赖心妍、赖天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事故认定书、收条、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何吉与被告董香崽所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原告何吉与被告董香崽签订的关于赖志强死亡赔偿金使用约定协议系原、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协议书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另,被告董香崽亦尽心照顾了原告何吉女儿,并为其缴纳学费,接送其上下学,故本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二、关于原告何吉要求被告董香崽返还赔偿款150000元问题。经本院庭审,并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审陈述查明,原告何吉仅要求被告董香崽返还赔偿款150000元,即被告董香崽之女赖丽霞经手赔偿款110000元及被告董香崽管理的50000元。其中,赖丽霞经手赔偿款110000元含原告何吉和被告董香崽与第三人董大胜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第二条所提及的赔偿金80000元。扣除被告董香崽给予原告何吉50**元购买飞机票后,余额105000元主要用于在云南省大理市处理赖志强事故支出及丧事支出、赖志强女儿的学费。因本院在上述已认定原告何吉与被告董香崽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而且核减处理赖志强事故支出、丧事支出、赖志强女儿的学费后,具体余额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无证据证明,且双方对该赔偿款未约定如何处理,故本院对原告何吉要求被告董香崽返还赔偿款150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吉与被告董香崽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何吉要求被告董香崽所收取第三人董大胜支付的赔偿款计人民币150000元立即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四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