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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顾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75号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该公司职员。被告顾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