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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408号周德洪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洪,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周德洪,男。法定代理人罗二妹(系周德洪之妻),女。委托代理人王帅(特别授权),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仕忠,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君,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志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滕建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洪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为4352元,由原告周德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刚审 判 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刘兴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