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炳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炳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481号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六路三巷165号。法定代表人:林帝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丽、张华稳,员工。被告:谭炳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炳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