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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凡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红彦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凡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红彦,天津宏富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蓝琪小区2幢12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凡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西二道交口华盈大厦1134。法定代表人侯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金,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红彦。原审被告天津宏富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32。法定代表人叶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会计。上诉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3元,由上诉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毛 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速 录 员 姬诚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