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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09号申请人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江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0)歙民一初字第0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存款2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