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严国才与章巨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才,章巨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反诉被告):严国才。委托代理人: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曼妤,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章巨民。委托代理人:何玉倍,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严国才与被告(反诉原告)章巨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严国才和被告(反诉原告)章巨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严国才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章巨民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严国才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章巨民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