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81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