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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喜堂与霍文华、赵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堂,霍文华,赵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堂。被执行人霍文华,无业。被执行人赵永英,石家庄市果品公司退休职工,系霍文华之妻。关于李喜堂与霍文华、赵永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文华、赵永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喜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霍文华名下有冀A×××××小轿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霍文华名下有冀A×××××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