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喜堂与霍文华、赵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堂,霍文华,赵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堂。被执行人霍文华,无业。被执行人赵永英,石家庄市果品公司退休职工,系霍文华之妻。关于李喜堂与霍文华、赵永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文华、赵永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喜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霍文华名下有冀A×××××小轿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霍文华名下有冀A×××××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