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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恒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恒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852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桃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恒久,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恒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