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7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8月14日生。被告韦某某,男,1978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留宜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