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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7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8月14日生。被告韦某某,男,1978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留宜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