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辛宪超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宪超,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639号原告辛宪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牛昊,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宪超与被告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在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第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七台河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