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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辛宪超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宪超,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639号原告辛宪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牛昊,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宪超与被告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在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第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七台河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