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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白美与顾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美,顾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字783号原告:白美。被告:顾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美与被告顾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