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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907号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郑书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丽,女。被告黄晓燕,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