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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142号原告简某,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